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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須知

青年教育與就業儲蓄帳戶方案-共同須知事項:

1.        適用對象:依「青年教育與就業儲蓄帳戶方案」規定,自105學年度起,在中華民國設有戶籍之高級中等學校應屆畢業生(以下簡稱青年)。但畢業當學年度就讀教育部核定「產學攜手合作計畫」、勞動部核定「雙軌訓練旗艦計畫」及「產學訓合作訓練」者,因有相關補助及就學與就業配套方案,不得申請本方案。

2.        青年參與方案期程為 2 或 3 年,如中途退出或變更計畫須提出申請。

3.        青年於方案執行期間,不得就讀具有正式學籍之學位(含進修學制)。

「青年就業領航計畫」及「青年儲蓄帳戶」:

1.        青年需經學校初審、教育部複審後推薦予勞動部辦理就業媒合,並於當年度8月31日前經雇主面試甄選錄用後,始得參加「青年就業領航計畫」並設置「青年儲蓄帳戶」。

2.        青年應登錄台灣就業通成為會員,完成線上工作風格測評,並配合參加勞動部辦理之就業媒合活動與職前講習課程。相關就業媒合活動注意事項可至台灣就業通網站青年就業領航計畫專區查詢。

3.        青年自受僱且參加就業保險之日(以下簡稱加保日)起,每滿30日為1個月,由教育部與勞動部分別補助就學、就業與創業準備金以及穩定就業津貼新臺幣各5,000元。其中「就學、就業及創業準備金」及「穩定就業津貼」係按青年實際受僱期間計算,未滿1個月之部分,按每月30日比率計算,按季撥款至青年教育與就業儲蓄帳戶方案協辦金融機構所設帳戶。另「穩定就業津貼」須於青年連續受僱於同一雇主滿30日之日起,始得核發。

4.        青年於「青年就業領航計畫」就業期間,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徵得同意查詢其勞工保險相關資料,據以依規定核算相關補助金額。

5.        青年於「青年就業領航計畫」就業期間,應於受僱加保日起15日內及離職退保日起15日內,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如因故離職且有意願轉職者,應於離職退保日起15日內親自或以書面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就業媒合服務,每年轉職以1次為限。未依限通知或經媒合仍未能於離職日起兩個月內再次就業者,視同退出本計畫。

6.        青年進入職場後,應接受職場導師依核定訓練計畫所提供之指導,及於線上填寫雙週誌,並配合相關訪視作業、訓練成效評估及就業追蹤等事項。

7.        青年為雇主或其負責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者,或有不實申請者,不予發給本計畫相關補助。

8.        青年於「青年就業領航計畫」就業期間,不得同時領取與「青年就業領航計畫」性質相同之相關補助或獎勵金。

9.        青年於「青年就業領航計畫」所定期間就業期滿後,經教育部及勞動部共同審查通過後,以1次提領為原則,匯入個人指定帳戶。因故未於期滿結束後3年內向教育部及勞動部申請領取,經教育部及勞動部依程序通知後,得先解繳國庫。

10.   青年提供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或就業期間就讀具有正式學籍之學位(包括進修學制),經查證屬實,不予補助;已核准補助者,撤銷或廢止原補助處分;已發給補助款者,並以書面限期命其返還。

    

※其他未盡事宜,應依行政院106年4月26日核定之「青年教育與就業儲蓄帳戶方案」、教育部「青年儲蓄帳戶補助提撥要點」及勞動部「青年就業領航計畫」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