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就業領航計畫雇主須知

壹、  訓練計畫規劃及申請階段

一、      請依所提供職缺所需知識或技能,安排職場導師提供青年所需之職務訓練(工作崗位訓練),並注意職場導師應能即時提供青年必要之指導。

二、     請務必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以下簡稱分署)所通知期限內,備妥以下資料向分署提出申請:

(一) 訓練計畫申請表。

填表時請留意以下事項

1.  訓練計畫最長為2年,應載明可協助青年獲得之知識技能,並應具有完整之輪調規劃及訓練成效考核機制。

2.  每欄位均應確實填寫,注意不要有缺漏。

3.  本表應於系統上填寫,並以紙本列印後蓋妥公司及負責人印章。

(二)職場導師資格證明文件,如證照勞保資料工作經歷證明等。並注意職場導師應符合以下要件

1.  職場導師應具備以下其中一項資格:(1)為青年直屬主管(2)具有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專業證照(3) 相關工作經驗3年以上之雇主所屬員工。

2.  1職場導師,以指導1名青年為原則,最多以2名為限

(三)最近一期之勞工保險費繳款單及明細表影本,但僱用勞工人數在4人以下()者,得免附。

三、      雇主僱用本國籍勞工人數達200人以上者(以青年媒合就業前1個月內之勞工保險加保人數計算),得檢附內部訓練資料表送交分署核定後,得運用本身內部訓練機制提供青年所需之職務訓練,無須提供工作崗位訓練計畫申請表及相關文件

貳、   訓練階段

一.       自青年到職投保就業保險之日起15日內,於本計畫資訊系統登錄青年錄訓資料。

二.       訓練計畫經核定後,應依核定計畫內容辦理,不得任意變更。如確實有變更訓練計畫之需求,應依下列規定並檢附青年同意書(變更職場導師名單或訓練時程者免附)向分署提出申請

1.     需要變更訓練地點、職場導師名單或訓練時程者應於辦理訓練3個工作日前,至本計畫資訊系統填報及列印,並報經分署核定後,始得變更。

2.     有變更訓練計畫其他事項之必要者應於辦理訓練14日前,函報分署核定後,始得變更。

3.     因不可抗力事由,致須臨時變更訓練計畫者,不在此限。

三.       應要求職場導師按月評量工作崗位訓練雙週誌。

四.       青年參加勞動力發展署或分署辦理與本方案有關之講習或活動,應給予公假。

五.      雇主應配合本計畫相關機關派員實地查核、電話抽查或郵寄問卷等,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參、   訓練指導費

一.            依規定辦理工作崗位訓練期間,得向分署申請訓練指導費,但運用內部訓練機制提供青年所需職務訓練者,不得請領。請領標準如下

(一)  訓練指導費以參加訓練青年人數及青年參加就業保險期間計算,每人每月發給雇主5,000元。

(二)  每月以30日計算,未滿30日者依比率計算。

(三)  每人最長為以24個月為限。

二.           請於每年51日至31日或111日至30日之期間內,提供下列資料向分署申請訓練指導費:

(一)本計畫資訊系統列印之青年清冊及工作崗位訓練雙週誌或批閱檢點表。

(二)最近一期青年之勞工保險、就業保險投保資料表或其他足資證明投保之文件。

(三)訓練成果考核報告表。(第一年辦理工作崗位訓練期間未滿2個月者免附。)

(四)訓練指導費領據。

三.       如有下列情形經查獲屬實者,將不予核發訓練指導費,已領取者應將補助款項返還:

(一)以詐欺或其他不正之方法申請補助或申請資料有虛偽、隱匿等不實情事。

(二)雇主或其負責人為青年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三)規避、妨礙、拒絕本署或分署依規定所為之實地查核、電話抽查、郵寄問卷或相關資料之查對等。

(五)向青年收取材料費、訓練費或其他不當費用。

(六)以同一計畫重複向本部或其他政府機關申請相同性質之補助或津貼。

(七)青年之勞動條件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經地方主管機關查證屬實。

(八) 其他違反本計畫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肆、  結訓、離訓及退訓

一.            青年結訓、離訓及退訓時,應於離職退保日起15日內於本計畫資訊系統登錄。

二.            於青年結訓日起30日內,至本計畫資訊系統填寫學習成效。